按照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I级响应机制要求,结合全县当前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经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延长实施限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限。现下达命令如下:
一、宝丰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12号令发布的2月1日12:00至2月3日24:00限行时限继续延长。
二、限行期间,仍按宝丰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12号令、13号令发布的规定执行。
三、2月3日前经指挥部批准的各单位疫情防控用车、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用车仍可继续使用,不用再次申报。
四、各单位除必须的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外,要尽量减少公务车辆使用频次,尽量使用通讯工具安排工作,发现公车滥用或公车私用的,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本令自2020年2月4日00:00起实行,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宝丰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