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版:通知·通报总第3544期 >2020-02-20编印

平顶山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
(第17号)
刊发日期:2020-02-20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各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疫情防控力度,现就隔离医学观察有关问题下达命令如下:

  一、各县(市、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阳性检测者的密切接触者,要第一时间送本辖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进行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产生的直接相关费用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2020〕84号文明确的经评估不宜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者(患有心肺基础疾病、智力障碍、有肇事肇祸倾向严重精神障碍等疾病或其他不宜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原因),可按有关程序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二、近14天(2月6日-2月19日)从疫情重点地区(湖北省特别是武汉市、浙江省温州市和我省信阳、南阳、周口、商丘、驻马店市)返平来平人员,抵平后要全部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有条件的地方尽可能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所产生的直接相关费用由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从2月20日起,从疫情重点地区返平来平人员,由我市各高速公路和市界公路卡点、火车站分流点逐一核实情况,原则上一律劝返。不听劝返或确需抵平人员一律测量体温,体温正常者由卡点所在县(市、区)统一安排车辆送至集中隔离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直接相关费用由个人负担;体温异常者立即送发热门诊,特殊困难家庭按有关政策执行。从非疫情重点地区返平来平人员,原则上全部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体温异常者,立即送发热门诊。

  四、各县(市、区)要按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通知要求,加强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的管理,做好观察对象生活保障和心理疏导,医护和后勤保障人员防护,室内外消毒等工作,确保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安全运行。要做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个人承担费用的核算,合理定价、合理收费。待疫情结束后,视各县(市、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财政支出情况,市财政酌情予以支持。

  五、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宣传和舆情组要加强相关政策宣传,密切关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相关舆情,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各县(市、区)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社会防控组要组织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与村(社区)的衔接,做好解除医学观察的人员运送、接收工作,防止疫情扩散。

                                  平顶山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