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平安·法治总第3610期 >2020-05-28编印

关于佩戴头盔,公安部最新发文!
刊发日期:2020-05-28 作者:  语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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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0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文,文中明确,6月1日起,“一盔一带”执法处罚的范围限定为骑乘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不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继续开展宣传引导工作。

  同时,对于部分企业和平台销售的安全头盔价格暴涨问题,公安部高度重视。

严查驾乘汽车不系安全带、摩托车不戴头盔

  记者从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河南各级交警部门将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通过宣传倡导、管理劝导等工作,对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不戴头盔行为,以纠正、教育为主,不处罚。

  “驾乘汽车、骑乘摩托车系安全带戴头盔,毋庸置疑。”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有关人士表示,河南各级交警部门将严格按照公安部交管局统一部署开展行动,查处这两种交通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若违反上述规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记2分,罚款50元。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罚款50元。

  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10元。

  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记2分罚款200元;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10元。     (平安宝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