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诚信建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守法履约,在社会信用建设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自身信用管理,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主动参与社会信用建设,承担社会责任。
社会公众应当守信自律,增强诚信意识,积极参与信用教育和信用监督活动。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诚信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
第十条 社会信用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归集、报送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