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受到表彰奖励以及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信息;
(五)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
(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记录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准确的归集本行业、本领域、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并向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
省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推送公共信用信息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实现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共用。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