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平安·法治总第3654期 >2020-07-30编印

社会信用条例宣传专栏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刊发日期:2020-07-30 作者:  语音阅读:

  适用简易程序对自然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向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不得作为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市场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

  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市场信用信息目录编制的基本原则和标准规范。

  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规范梳理、编制市场信用信息目录,并报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市场信用信息目录依法记录、采集市场信用信息。

  鼓励信用主体以声明、自愿注册、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向省、省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供自身市场信用信息,并保证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自然人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关联匹配的标识;无居民身份证号码的,以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作为关联匹配的标识。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的唯一标识。

  第十七条 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信息审核机制,并对其提供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