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教育在线总第3678期 >2020-09-02编印

社会信用条例宣传专栏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刊发日期:2020-09-02 作者:  语音阅读: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营造社会诚信环境。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会同同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履行社会治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等职责的需要,制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未经依法确认的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事业以及物业管理欠费信息,不得作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

  国家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