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乡村振兴总第3688期 >2020-09-16编印

社会信用条例宣传专栏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刊发日期:2020-09-16 作者:  语音阅读: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可以按照认定标准认定相关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拟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有异议的,由认定机关或者组织核查处理。

  拟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履行事前告知程序。告知内容包括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依据、理由、惩戒措施,异议申请的权利等。有异议的,由认定机关或者组织核查处理。

  信用主体对认定机关或者组织核查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九条 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明确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具体事项、实施对象、实施手段、实施主体、实施依据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