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版:文教·体娱总第3715期 >2020-10-30编印

社会信用条例宣传专栏
河南省信用条例
刊发日期:2020-10-30 作者:  语音阅读:

  第三十四条 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除采取第三十二条惩戒措施外,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或者退出措施;

  (三)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四)限制高消费;

  (五)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六)限制相关任职资格;

  (七)限制享受相关公共服务或者政策性扶持资助政策;

  (八)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九)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三十五条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信用主体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标明对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