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综合新闻总第3719期 >2020-11-05编印

社会信用条例宣传专栏
河南社会信用条例
刊发日期:2020-11-05 作者:  语音阅读:

  第三十六条 省、省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向社会公开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信息。

  鼓励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社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对守信联合激励对象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有效期由认定机关或者组织结合相关信用主体诚实守信情况确定。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有效期、信用修复及退出方式由认定机关或者组织结合相关信用主体违法失信情况确定。

  信用主体退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后,认定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及时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有关部门应当停止对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