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综合新闻总第3724期 >2020-11-12编印

社会信用条例宣传专栏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刊发日期:2020-11-12 作者:  语音阅读:

  第五章 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

  第三十八条 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异议处理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

  第三十九条 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服务机构、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制度,采取安全保密措施,设定信息系统操作权限,操作过程留痕可查,保障社会信用信息归集、查询、披露和应用全过程的安全。

  省、省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符合国家网络安全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保障社会信用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和信用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 信用主体有权知晓与其社会信用信息相关的采集、使用等情况,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信用主体有权免费查询自身社会信用信息;有权每年从归集、采集其社会信用信息的机构免费获取二次自身的信用报告。提供信用报告应当注明信用信息的使用、查询情况。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向信用主体提供相关服务的,不得将该服务与社会信用信息采集相捆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

  省、省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向信用主体免费提供自身社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