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信用主体认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披露、使用等过程中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作出异议标注,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如需向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接到核查通知的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核实后的信息记录同步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异议处理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
第四十二条 据以认定信用主体失信状态的具体行为被有关国家机关撤销的,原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撤销并及时向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单位和使用单位共享更新信息,相关单位应当在收到更新信息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撤销该失信信息。(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