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版:科技·经济总第3782期 >2021-02-04编印

退役军人保障法宣传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刊发日期:2021-02-04 作者:  语音阅读: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

  第二十一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第二十二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二十三条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