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我县出台了《关于全域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的通告》。通告发出后,全县上下积极响应,自觉遵守通告中的规定,但仍有个别群众违规燃放。
2月9日晚7时许,石桥镇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寺门村有群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当即入村排查。经排查得知,为庆祝孩子过生日,该村村民孙某把家里存放的两箱烟花拿出来燃放。经过教育,孙某表示,以后再也不燃放烟花爆竹了。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当晚,石桥派出所对孙某作出了500元的行政处罚。 (郭莎莎 薛现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