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平安·法治总第3812期 >2021-03-25编印

违反农村建房“八不准”会面临什么处罚?
刊发日期:2021-03-25 作者:  语音阅读:

  “八不准”中提到两个重要的概念,一是基本农田,二是耕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有人反映,不知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是怎么编的,我家承包的土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是什么地类不清楚。这里有两个途径,一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公众可以通过公告和保护标志了解具体地块是不是永久基本农田;二是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信息公开,了解土地规划用途情况。

  那么,违反“八不准”面临怎样的处罚?这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一分析: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乡(镇)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占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基本农田除法定情形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作为建设用地外,只能作为耕地使用。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的规定,未经批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因此,不管是农村村民还是其他主体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均面临被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