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方法
崩塌、滑坡防治的基本方法主要是各种加固工程如支档、锚固、减载、固化等,并附以各种排水(地表排水、地下排水)工程,其简易防治方法是用粘土填充滑坡体上的裂缝或修地表排水渠、泥石流灾害防治的基本方法是工程设计和施工中要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避免地表水入渗,对已有塌陷坑进行填堵处理,防止地表水注入。
12、地质灾害发生的前兆
崩塌发生的前兆有崩塌前掉块、坠落、小崩小塌不断发生,山坡脚部出现新的破裂形迹等。滑坡发生的前兆是后缘出现裂缝,前缘出现鼓丘,泉水突然消失,有轰鸣声等,房屋倾斜、开裂和出现醉汉林、马刀树等现象,是识别滑坡的重要特征。泥石流发生的前兆是:沟内有轰鸣声,主河流水上涨和正常流水突然中断。岩溶塌陷产生的前兆是井、泉水位急剧抬高、降低,地面出现鼓起裂缝。
13、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措施
崩塌、滑坡灾害的应急防治措施是:(1)视险情将人员物资及时撤离危险区;(2)及时制止致灾的动力作用;(3)事先有预兆者,应尽早制订好撤离计划。躲避泥石流不应顺沟向下游跑,应向沟岸两侧跑,但不要停留在凹坡处。
14、各级政府对地质灾害主要有哪些规定
(一)严格控制人为诱发地质灾害,《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规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各种活动。(二)建设用地申请前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15、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灾害防治的职能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灾害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包括组织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汛期防灾预案,预报中、长期地质灾害,对二、三级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备案,界定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对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丙级资质进行统一管理;县(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包括组织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汛期防灾预案、地质灾害临灾预报,以及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上设立标志,界定地质灾害治理责任。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