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依法对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类罪犯实行社区矫正,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委托开展调查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
(三)组织入矫和解矫宣告,办理入矫和解矫手续;
(四)建立矫正小组,组织矫正小组开展工作,制定、落实矫正方案;
(五)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实施考核奖惩;审批会客、外出、变更执行地等事项;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组织查找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对象,查找后依情形作出处理;
(六)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减刑、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等变更刑事执行建议,依法提请逮捕;
(七)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扶,开展法治道德等教育,组织公益活动,开展心理矫正,根据需要开展查访、谈心;
(八)动员社会力量,组织指导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临时救助;
(九)向有关机关通报社区矫正对象情况,送达法律文书;
(十)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监督、培训,落实职业保障;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