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法官,我的案件你们真没少操心,我给你送来一面锦旗,以表谢意,真是谢谢你们了!”近日,县法院执行局执行员戴发科刚走进办公室,申请执行人郝某就激动地说。
2015年郝某、张某等三人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张某作为代表,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位于我县某小区正在开发建设的房屋,所购房产三人共同所有,将来按出资比例分配房屋。房屋购买成功后,郝某要求张某将其应分得的房屋进行变更登记,张某未予办理。为此郝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其与张某等人共同购买的房产。该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于民事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按照三人签订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以三人缴纳房款为基数,按照郝某缴纳65万元房款所占17.483%的比例,向郝某分割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涉案房产。
在执行过程中,因房产座落位置、面积和朝向不一,存在争议,操作困难,且双方当事人对如何分配房屋意见各异,该案执行人员戴发科在征询执行团队负责人的意见后,确定了该案双轨并进的执行工作思路,同时力争双方就房屋如何分割达成共识,从根本上解决纠纷。按照此工作思路,戴发科等执行人员数十次奔波于房屋现场、双方当事人家中,从法理、情理上不厌其烦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均不同程度作出让步,使涉案房屋圆满得到分配,执行案件顺利执结。 (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