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平安·法治总第3936期 >2021-09-23编印

县检察院在公益林举行补种仪式
现场教育滥伐林木犯罪嫌疑人
刊发日期:2021-09-23 作者:  语音阅读:

近日,县检察院对办理的孙某某滥伐林木案拟作不起诉一案,联合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在我县赵庄镇督促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进行生态修复、补植再造,达到了办理一起案件,挽救一个人、教育一群人、恢复一片绿的目的,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社会警示效果与生态环境效应的多赢共赢。

孙某某滥伐林木案,是一起破坏生态环境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杨树41棵,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通过释法说理,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悔罪,签署具结书,同时鉴于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

补种现场,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积极履行“补植复绿”义务,修复生态环境,随后,县检察院公开对孙某某宣布了不起诉决定。孙某某表示在今后的生活中一定会好好珍惜检察机关对其从轻处理的机会,遵纪守法,回报社会。

据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两项重要职能。县检察院积极履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主导作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孙某某滥伐林木案等多起轻微刑事案件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庞涵 郝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