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版:健康·生活总第3986期 >2021-12-08编印

宝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办
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专栏 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刊发日期:2021-12-08 作者:  语音阅读:

(一)受教育、培训权 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劳动者有权得到职业卫生培训。

通过培训,劳动者掌握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在工作中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更好地保护自身安全。

(二)职业健康权 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职业病危害知情权 1、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用人单位应定期检测并公布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3、用人单位应提供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告知劳动者本人。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