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烧秸秆破坏土壤结构,影响耕地质量,降低农业收益,同时产生烟尘污染,破坏大气环境,危害人体健康,易造成火灾和交通安全等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县委、县政府要求,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田间、路边、村边、渠边、坑边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露天焚烧秸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焚烧秸秆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焚烧秸秆过失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故意焚烧秸秆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故意焚烧秸秆,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认识,坚决杜绝焚烧行为。同时,鼓励群众相互监督,积极举报焚烧秸秆行为。
举报电话:0375-7231063
特此通告。
宝丰县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