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综合新闻总第4143期 >2022-07-29编印

县法院 —— 案件执行前促履行 让司法更方便群众
刊发日期:2022-07-29 作者:  语音阅读:

  7月27日上午,在县法院闹店法庭的调解室内,当事人宋某某等人将4万余元赔偿款亲手交至何某某等人的手中。至此,何某某等人与宋某某等人因饮酒致死赔偿一案案结事了。

  原来,何某某的儿子因与宋某某等人共同饮酒后意外死亡,案件审理后,最终判令宋某某等人赔偿何某某等人4万余元。案件生效后,考虑到何某某等人年纪较大,再到法院来回奔波申请执行非常不便,不仅会增加当事人诉累,还增加诉讼的成本。基于上述情况,案件承办人便多次与宋某某等人联系,释法说理。最终,宋某某等人主动将案件赔偿款在执行前主动履行到位。

  人民法庭位于审判工作的第一线,在执行前促成当事人主动履行,是人民法庭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具体体现,不仅极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降低了群众诉讼、执行成本,更重要的是让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了保护,同时也更有利于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徐晔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