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全县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处置工作,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信访人合法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信访活动中的规范行为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二)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四)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解决,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上访;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上访,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经信访部门认定为恶意信访网投、登记或缠访、闹访的;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妥善解决,但又多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执意上访扰乱单位办公和公共秩序,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二)5人以上集体上访反映共同信访事项,又拒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上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在机关内或周边吵闹、聚集等扰乱单位办公秩序或扰乱公共秩序,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等法律文书生效后,人民检察院作出处理决定后,或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上访人拒不通过法定途径表达诉求,而执意非访、缠访、闹访和反复越级上访扰乱单位办公和公共秩序,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四)在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交通场所及重大活动场所或者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实施静坐滞留、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喊口号、拉横幅、穿状衣、焚烧物品、围堵拦截公务车辆或公共交通等行为,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非访、缠访、闹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者有提供交通工具等行为协助他人非访缠访闹访的,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六)信访人煽动、策划、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七)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扬言赴京赴省上访向有关部门施压等活动的;
(八)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利用信息互联网,通过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抖音、快手等,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非访、缠访、闹访,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扰乱公共秩序,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九)以网络、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在信访过程中,谩骂、侮辱、殴打、威胁、诬陷、跟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的;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法律追究的;
(十)在信访接待场所长时间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机关、单位门前或信访接待场所等地方,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拒不带离的;
(十一)以信访为名随意侵占公私财物,借机敛财要钱,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经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十二)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通告所列情形以及通告之外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理。
对于拒不缴纳罚款的信访人,由公安机关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赴京赴省实施上述第二项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二)故意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实施第二项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三)反复越级信访、缠访、闹访,或不按规定到信访接待场所反映问题,滋事扰序,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恶劣的;
(四)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行为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五)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调解法律文书或息诉罢访承诺书(协议书),仍就同一信访事项以信访名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六)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刑事处罚后,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郑重提醒:每一名公民均应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不参与、不支持违法信访活动,触犯法律失去自由影响家人,违法犯罪信息永久记录,进而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考学、入党、征兵、就业。
中共宝丰县委政法委
宝丰县人民法院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宝丰县公安局
宝丰县司法局
宝丰县信访局
二○二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