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选取中国纪检监察报关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委原常委、金城镇党委原书记董龙庆挪用公款案进行集中学习,以真实案例促提升、强本领。
2013年至2016年,董龙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经集体研究,多次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直溪镇财政资金供相关企业用于经营活动谋取个人利益,并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另案处理)给予的现金2万元。另查明,董龙庆在挪用公款借给相关企业使用过程中,有时会按约定的利率提前扣除利息。
“通过此次学习,我对刑法中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有了更直观的认识。董龙庆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王某公司使用并收受王某所送2万元现金,该2万元视为‘借用公款的感谢费’已被挪用公款中‘谋取个人利益’这一构成要件所评价,不能再次评价为受贿。这些特殊情形我们可能也会遇到,所以必须增强自身业务学习。”“对董龙庆提前扣除利息的行为,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按照实际挪出的数额进行计算,提前扣除利息的行为并未将该部分公款置于国家管理范围以外,应按实际挪出的数额计算其挪用金额,像这种细节性的情形会对被告人的量刑产生直接影响,所以工作中一定要注重细节。”审理人员纷纷发表学习心得。
“案件审理部门必须立足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的职责定位,深入思考,认真研究,增强专业能力,用心用力守住案件质量底线。下一步我们会经常开展此类学习,以更精准的思维、更严实的标准、更有效的方式推动案件质量全面提升。”审理室负责人表示。 (李婉婉 魏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