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版:文教·体娱总第4275期 >2023-03-03编印

国家级说唱文化(宝丰) 生态保护实验区专栏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刊发日期:2023-03-03 作者:  语音阅读:

第十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相关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编制工作应广泛听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当地民众意见,吸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文化研究、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参与。

第十一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对文化形态形成的地理环境、历史沿革、现状、鲜明特色、文化内涵与价值的描述和分析;(二)保护区域范围及重点区域,区域内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物保护单位、相关实物和重要场所清单等;(三)建设目标、工作原则、保护内容、保护方式等;(四)保障措施及保障机制;(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申请地区,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考察组进行实地考察。

考察组应当吸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文化研究、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实地考察情况,对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组织专家论证。根据论证意见,文化和旅游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地区设立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第十四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后一年内,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的基础上,细化形成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应纳入本省(区、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与相关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旅游发展、文化产业等专门性规划和国家公园、国家文化公园、自然保护区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六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三年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验收申请;文化和旅游部根据申请组织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成果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公布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授牌。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