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6日平顶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汝瓷文化的保护,促进汝瓷文化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汝瓷文化的保护、传承、利用、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汝瓷,是指以北宋时期汝官窑瓷器烧制技艺为基础,釉料以氧化铁为主要着色剂,经高温烧制而成,釉面成色以天青色为基调,呈现天青、天蓝、月白等釉色的瓷器。
本条例所称汝瓷文化,是指与汝瓷相关,具有历史、科学、艺术、文学和社会价值的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他表现形式。
第四条 汝瓷文化保护发展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保护为主、传承创新、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汝瓷文化保护发展统一协调机制,统筹全市汝瓷文化保护发展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部门汝瓷文化保护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内汝瓷文化保护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汝瓷文化保护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有关汝瓷文化保护发展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汝瓷文化保护发展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汝瓷文化保护发展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汝瓷产业发展的引导,通过完善激励政策、优化产业布局、支持品牌建设、健全服务体系、组织宣传推介等措施,促进汝瓷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 本市建立汝瓷文化保护发展专家委员会,为汝瓷文化保护发展工作提供专业咨询。
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规程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