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汝瓷文化保护发展基金。基金由财政拨款、捐款及捐赠物品出售所得等组成。
基金用于汝瓷文化的保护、研究和宣传,汝瓷珍品、精品和珍贵资料的收集、收藏、修复,汝瓷烧制技艺的传承,汝瓷产业的发展,对汝瓷文化保护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等。
第十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汝瓷文化保护发展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汝瓷文化资源普查工作,建立汝瓷文化资源数据库。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供汝瓷文化资源的信息和线索。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成立市级汝瓷行业协会,规范和指导汝瓷生产、经营等活动;推动成立市级工艺美术协会,引导和支持汝瓷行业工作者参加陶瓷展赛等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汝瓷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制度。
下列汝瓷文化资源应当列入名录:
(一)已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具有汝瓷文化价值的遗址、遗迹、窑址等不可移动文物;
(二)依照有关规定公布的与汝瓷文化相关的历史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具有汝瓷文化价值的文物藏品;
(四)已经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汝瓷烧制技艺及其代表性传承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汝瓷文化资源。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