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汝瓷类博物馆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建设、开办汝瓷类博物馆、陈列馆;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收藏的汝瓷文物藏品、艺术品、工艺品、文献等,捐赠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列入汝瓷文化资源保护名录的技艺代表人颁发证书。
在同等条件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技艺代表人作为认定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优先人选。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汝瓷行业协会对符合条件的技艺人员,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参评专业技术职称和工艺美术大师、陶艺大师等。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汝瓷烧制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传习场所;(二)提供必要经费,资助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三)支持开展汝瓷烧制技艺的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四)支持参加学习、培训等活动;(五)支持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六)其他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汝瓷文化人才培养、引进政策,推行人才激励制度,重点培养和引进高层次、技能型人才,支持汝瓷文化人才发展。
鼓励和支持大中专院校建设汝瓷文化保护发展相关学科,鼓励和支持汝瓷技艺代表人到院校传授技艺。
鼓励和支持从事汝瓷研究、设计、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通过自建或者与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共建研学基地等形式培养专业人才。
第二十二条 汝瓷研究、设计、生产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进行汝瓷传统工艺和烧制技艺的培训,有计划地组织技艺人员开展技术交流、操作表演和业务考察等活动,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保密的除外。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