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优势,深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服务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根据省、市局工作部署,广宁县市场监管局结合辖区实际,积极开展县域农村市场打击侵权假冒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现将一批典型产品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广宁县南街街道某农副产品批发部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经抽样检验,广宁县南街街道某农副产品批发部经营的“辣椒干”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购进涉案批次“辣椒干”过程中未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广宁某陶瓷有限公司未标明广告中涉及专利的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使用已经无效的专利作广告案
2023年10月20日,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宁某陶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官网上标有“劈岩、雨花石获专利认可”和“获得两项国家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当事人未在上述广告中标明“劈岩、雨花石”涉及的国家专利的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在上述广告中标明《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专利号。
经查询,当事人获得的两项国家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截止2023年10月20日均已失效。当事人未标明网页广告中涉及专利的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并在网站广告中展示已失效的专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广宁县某水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经抽样检验,广宁县某水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的所检抗折强度、抗压强度项目不符合GB 175-2007标准,两批次抽样分别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销售抗折强度、抗压强度项目不符合GB 175-2007标准的“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 广宁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