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30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我县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辆,罚没款1.05万元。
2023年11月9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抽检结果,对我县某电动车店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从平顶山某商场购进某品牌电动自行车4辆,自己加装电瓶后售卖,货值金额8800元。经检测,该批电动车整车质量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至检查当日,已卖出3辆,违法所得9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出以上处罚。(县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