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宝丰县参议会沿袭清末的议事会而成为民国时期的民意咨询机构。按照《县参议会组织条例》的规定,宝丰县参议会的职权是:议决完成地方自治事项;议决县单行规章事项;议决县有关财政事项(县预算、县决算、县税、县公债及其它增加县库负担以及县有关财产之管理、处理等);议决县长交议及建议县兴革事项;听取县政府施政报告及向县政府提出询问事项;接受人民请愿事项以及其它法律赋予的职权等。
宝丰县参议会会议,由议长召集,每三个月开一次。非有全体参议员过半数之出席不得开会。议案表决,须经出席议员过半数同意才有效。参议会设秘书一人,由省府委派,事务员和书记员由议长聘用或委任。
宝丰县绅民议事会,是宝丰县参议会的前身,始建于一九〇七年(光绪三十三年)十月。一九〇八年七月,清政府为收买人心,安抚立宪派,公布了《谘议局章程》《资政院章程》。宝丰县于一九〇九年(宣统元年)选举陶毓瑞为省谘议局议员,后陶又被谘议局议员推选为资政院议员。
中华民国建立后,宝丰县依照临时参议院提出的“组织法”及“选举大纲”,于一九一二年四月,成立了县议会。共有议员二十人,由议员互选邵建中、李乐水为正副议长,会址设在前学署(原宝丰县完中)。同年,阎风冈被选为省临时参议会议员。一九一三年,省议会正式成立,宝丰县选举李乐水为省参议员。
一九一四年,袁世凯下令解散议会,宝丰县议会同时解散。
一九一六年,黎元洪继任总统后,恢复了议会。一九一八年,省第二届议会建立。宝丰县议会随之也建立了,共有议员二十一人。议员是:阎风韶、张晓岑、郑其龙、李砚田、孙警堂、姚大勋、陈维新、姬龙官、丁海、何恩泽、邵宝兰、刘开明、吕文瑞,李奠华、杨迪吉、郑秉宪、杨廷藩、杨杰、方军璇、余瑞筼、任恩荣。并推选杨灿为省参议员。一九二一年,省第三届议会成立,杨灿再次当选为省参议员。
一九二二年废省议会,宝丰县议会随之废除。一九二三年五月,省第三届议会召集开会。宝丰县党政要员及社会绅士推举李乐水出任省参议员(后又出席参与曹锟贿选)。
一九二五年秋,宝丰县知事吴启炽,呈准上宪恢复宝丰县议会。全县分三十三团,每团选议员一人,城厢区选议员五人。共选议员三十八人。由议员互选张映墀、丁海为正副议长,会址设在城内万寿寺(今大寺)。
一九四五年八月,抗日战争结束,国民党政府下发了《地方参议会组织法》,宝丰县依法成立了“选举事务所”组织选举事项。依照《县参议会选举条例》,各保先后召开保民大会,选举了乡镇民代表,组成了乡镇民代表大会,再由乡镇民代表中具有“公职资格”者推选出乡镇长及县参议员。全县十一个乡镇,四个职业团体,共选出县参议员十五人。他们是:中山镇(城厢)的李乐水、大营镇的寇绍法、马渡镇(马街)的卢仲龙、香山乡的董怀卿(后换为杨德如)、闹店镇的马恭修、曹镇的魏鸣九、石桥镇的李琏、姚孟乡的刘子福、滍阳镇的许广仁、新宝镇(高皇庙)的王天久、商酒务镇的郑怀六、教育会的姬路环、商会的陈忠、农会的刘希平和县党部的白象贤。一九四六年一月四日,宝丰县参议会举行了成立大会。会上由议员选举李乐水为议长,寇绍法为副议长。并由议长聘用刘子良为秘书(省府三〇三号卷,各县议长、副议长、秘书名单中,宝丰县参议会秘书为寇绍周)。同时聘用事务员、书记员、公役各二人。会址设在城南街当铺院(今县妇幼保健院),后迁往西街(今西城门小学)。同年三月,参议员刘希平被减免。七月,县参议员白象贤被选为省参议员,李砚农补充为县参议员。
宝丰县参议会,先后举行了一届五次会议,于一九四七年十一月解体。
一九四七年三月,国民党政府公布了《国大代选举、罢免法》。并指令全国各省、市、县积极办理选举事宜,准备召开国民代表大会。此时,宝丰已处于解放前夕,国民党党政机关忙于准备逃窜,选举没有进行。
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宝丰解放了。国民党省政府于一九四八年二月在开封组织宝丰县的国大代选举。按规定,候选人的提名,由省级政府或地方公民二百人以上署名者均可。当时省方提出的候选人有赵天清(省政府支持),白象贤(省党部支持)和曲钟令。于是开展了激烈地竞选活动,在逃亡于开封的四百多名宝丰籍人中进行选举。投票结果,赵天清比白象贤多一票而获胜,被选为国大代表。
选举后,白象贤不甘失败,经过秘密策划,让其弟白崇礼和李文山,以赵天清曾当汉奸为由,向省法院起诉。呈诉当天,赵天清以汉奸罪被捕。时隔一个多月,省党部和省政府议和,决定让赵天清和白象贤都当国大代表。派省法院院长说服白崇礼和李文山撤回诉状。并代白、李给赵写了议和信,“国大代”的选举丑剧才算结束。(蒋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