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综合新闻总第3664期 >2020-08-13编印

社会信用条例宣传专栏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刊发日期:2020-08-13 作者:  语音阅读:

  省、省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对收到的社会信用信息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核查。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提供单位重新提供。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查询

  第十八条 社会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公示、政务共享、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发布的社会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公示方式披露。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共享使用的社会信用信息,通过政务共享方式披露。

  经信用主体授权可以查询,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社会信用信息,通过授权查询方式披露。

  第十九条 信用主体守信信息可以长期公示。

  信用主体失信信息披露期限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最长不超过五年,超过披露期限的转为档案保存。

  信用主体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其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届满时尚未被移出名单的,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延至被移出名单之日。

  法律、法规对社会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