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综合新闻总第3694期 >2020-09-24编印

社会信用条例宣传专栏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刊发日期:2020-09-24 作者:  语音阅读:

  第三十条 对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应当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列为选择对象;(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级;(四)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检查频次;(五)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六)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七)优先推荐评优评先;(八)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