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工艺、美术、设计等相关专业人才继承和发扬汝瓷传统工艺和烧制技艺,通过融合现代技术、现代设计和其他工艺美术技艺等方法,丰富汝瓷传统工艺和烧制技艺。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汝瓷产业集聚发展措施,优化汝瓷产业布局,打造汝瓷文化产业集聚,支持产业园区、汝瓷技术创新研发基地等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汝瓷文创产品研发和创意设计,推动汝瓷设计及创意产业机构集聚,加大对优秀原创产品扶持力度,推动发展汝瓷文化创意产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代数字和互联网技术,引导汝瓷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效协作,培育汝瓷数字化产业新形态。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挖掘汝瓷文化工艺资源,完善汝瓷文化和旅游配套设施,推动开发汝瓷观光、体验、休闲、研学等多种形式的旅游项目,促进汝瓷文旅文创融合发展。
第二十七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汝瓷行业协会,逐步建立完善非全手工技艺制作的汝瓷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指导汝瓷生产单位和个人按照统一的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生产。
第二十八条 对汝瓷文化资源具有重大价值、相对集中、保持完整的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特色产业集聚区等特定区域,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设立汝瓷文化生态保护区,并在政策优惠、资金投入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融入汝瓷文化特色,将汝瓷文化元素应用于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设施等的设计、装饰或者命名,推动汝瓷文化特色小镇、主题公园、特色文化街区等建设。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