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平安·法治总第4721期 >2025-01-22编印

“庭所联动”破僵局 护“未”成长化纠纷
刊发日期:2025-01-22 作者:  语音阅读:

1月20日,张某将一面印着“公正裁决 民心所向”的锦旗送到县人民法院大营人民法庭。原来在1月17日,大营法庭携手当地派出所,成功调解一起涉及未成年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当场履行,原告张某损失得到弥补。

2024年7月,未某1、未某2、未某3三人前往某小区地下停车场进行盗窃,原告张某损失一万余元。事发后,由于三人均未满16周岁,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当地派出所遂对三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关于赔偿损失问题,由于未能协商成功,原告张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三名未成年人及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接到案件后,大营法庭法官迅速安排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向当地派出所询问案件具体情况,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另一方面前往三位未成年人家中进行实地走访。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得知未某3家庭情况特殊,未某3父母患病,家中劳力仅为年近80岁的奶奶。在得知法官来意后,其奶奶表示家中实在是经济困难,无力赔偿。法官将未某3家中的情况告知原告张某,张某表示理解,愿意放弃对未某3的索赔。对于另外两名未成年人的赔偿问题,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陷入僵局。

为最大限度降低纠纷处置成本及对涉诉未成年人的影响,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大营法庭邀请当地派出所民警共同参与调解。经过耐心劝说,未某1父亲愿意赔偿,而未某2父亲不同意赔偿。调解室内,未某2父亲与张某情绪较为激动。“就算是小孩不懂事,大人也要懂事。赔偿损失一分也不能少。”原告张某愤懑地说。“没钱!”未某2父亲一副“你爱咋的就咋的”的样子。

为了缓和气氛,法官采用“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开说理。在法官与民警的共同劝说下,未某2与原告张某也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各退一步,达成调解协议。

本次调解,通过法庭+派出所联动,双方共同努力,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及时解决。(朱鹏)